(一)风险提示一:技术合同每一具体条款的拟定要斟字酌句
企业在与他人签订技术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拟定合同内容,每一个具体条款都要认真研究,司法裁判中是以合同内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根据合同名称。如:
某年,国家专利局授予谢某某"内燃火道采暖炊事两用炉"实用新型专利权。同年,谢某某与白某订立合作开发"内燃火道采暖炊事两用炉"的技术合同。约定:(1)双方组建一个联合体,生产、经营专利产品。(2)谢某某提供专利产品的全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白某提供全部生产资金、必要设备和场地。(3)双方各占50%的股份,按股份进行利润分成、承担亏损和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拥有股权。后,谢某某将专利技术资料交给了白某。双方随即进行了产品的批量生产和销售。二年后双方因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谢某某即离开联合体,承包他人公司,生产和销售两用炉,并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白某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无效,判令白某停止使用该技术,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白某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两用炉"的协议属个人合伙合同,判决驳回谢某某之诉讼请求。
(二)风险提示二:订立技术合同前应对该技术有全面客观的了解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我市企业在受让某项技术之前,一定要对技术有全面客观的了解,不要轻易与他人订立技术受让合同。如:
某年,常石厂与某研究所就柴油添加剂生产技术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常石厂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万元。研究所也向常石厂交付了有关技术资料、生产技术及其配方,并派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指导。在按照研究所提供的技术组织生产和销售后,用户对该产品反映不良,造成产品大量退货和积压,给常石厂造成经济损失。经查,中科所提供的油样分析报告、外特性测试报告、某研究所出具的行车证明、某内燃机总厂、某检测中心等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等有关该技术的证明材料均系伪造。而且有关部门明确规定该技术属于淘汰的技术,在产业上不得使用。法院判决:常石厂与研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研究所返还常石厂技术转让费15万元,赔偿常石厂经济损失10万元。
(三)风险提示三:技术合同条款应尽量详细,避免过于简单
企业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应尽量详细,避免过于简单,导致了不必要的争议。如:
某年,常马公司与研究所签订了高尔夫球模拟系统开发合同。协议主要内容:研究所派出技术组以技术服务形式协助常马公司完成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工作与售后技术培训工作;一年后常马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5000元。常马公司还须承担研究所为本系统开发人员的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差旅费、电话费与外勤生活补助费;协议期限为一年。后因该软件权属发生争议,研究所诉至法院。研究所认为,双方对软件权属未约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为原告独有。常马公司认为,其与原告并无委托开发关系,其是软件的唯一开发者,著作权应归其单独享有,原告只是提供劳务。
(四)风险提示四:切实保存好技术资料、技术成果交接清单
依照约定的指标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技术资料,是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方最基本的义务。司法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技术转让人主张交付了技术成果,但拿不出任何成果交接清单及相应的调试记录等证据材料,从而导致败诉。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过程中,企业一定要保存好成果交付清单、技术资料交接清单、设备调试记录等证据材料。如:
某木器厂与某学院签订了一份委托设计制造某类型干燥机的合同。约定:总价款120万元,合同还对干燥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了约定。1年后,学院以其已完成设计制造义务,木器厂拒绝支付余款5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经现场勘验,木器厂厂区内有一干燥设备,但无法运行。学院也未能向法院提供成果交付交接清单,调试记录等证据材料。法院判决驳回了学院的诉讼请求。
(五)风险提示五:诚实守信,共商问题解决方案
技术开发有其固有风险,或开发成功或开发失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遇到技术难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努力加以解决,而不能采取停产、将设备、厂房改做他用等手段人为地致使研究开发停滞,这种行为构成违约;在开发过程中,也不能盲目购置大批原材料,人为地造成损失的扩大。如:
某技术中心与某药厂签订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协议。约定,药厂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技术中心投入资金100万元,设立专门财务帐目,双方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合同有效期为3年。签约后,技术中心于同年给付药厂100万元投资款,药厂提供厂房及两台设备,并设立了帐目。药厂在研制期间盲目购进大批材料配件,订购模具。双方也未组成领导小组。因在研制中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关键部件的技术难题,药厂遂单方决定停止试生产,同时将厂房移作他用,并冻结了财务帐目,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停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技术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药厂退还100万元投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风险提示六:合同双方均不得限制技术进步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保守技术秘密是必须的,但不能对技术进步作出限制。常见的条款如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如:
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做了改进。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驳回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诉讼请求。
(七)风险提示七:不要为无效、失效专利付出昂贵代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有效,如果该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企业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专利的有效性,不要为无效专利付出昂贵代价。还要注意一些专利已经过了法定的保护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此时这些技术可免费使用。如:
A公司与张某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作为专利权人的张某将其多彩集束笔专利技术许可A公司使用,合同同时注明了该专利的有效期限。A公司支付张某技术入门费1万元后,张某向A公司提供专利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培训、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但在合同签订之前,张某的"多彩集束笔"专利权已被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1、张某向A公司返还技术入门费,A公司返还张某专利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2、双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3、张某赔偿A公司模具损失11300元。
(八)风险提示八: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带有商业经营风险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额向让与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受让人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使用费不带有商业经营风险的含义,不论受让人实施该项技术盈利还是亏损,受让人都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企业在决策是否使用他人专利之前,一定要对产品的市场前景作出充分详细的评估,不能盲目投资;一旦与实施他人专利,就不能以亏损拒付专利使用费。如:
王某与红星电器厂订立“气压给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许可红星电器厂使用气压给水装置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红星电器厂组织生产并销售产品,红星电器厂给付王某使用许可费500000元。合同订立后,王某按约定向红星电器厂提交了技术资料,红星电器厂向王某支付了第一期专利实施许可费。红星电器厂开始批量生产该产品。在此后的“气压给水装置”技术鉴定会上,双方当事人对该产品质量表示满意,并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后因产品销售业绩很差,造成严重亏损,双方对许可费余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法院判决红星电器厂向王某支付剩余专利许可费。
(九)风险提示九:合同无效、被撤销、终止后仍负有保密义务
技术合同被撤销、终止或无效后,接受技术一方仍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相对方的技术秘密。否则,权利人可要求赔偿。如:
A厂与B公司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双方约定:A厂向B公司转让某设备的全套技术资料,并提供技术服务,转让费150000元。合同订立后,A厂按约提交了技术资料,但B公司因经营方向发生改变,不再生产该设备,双方经协商一致不再履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但B公司私自复制了A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后才返还了技术资料原件。一年后,A厂发现C公司生产该种设备,且经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其一年前其提供给B公司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法院在证据保全中查扣了C公司的技术资料,经比对与A厂的技术资料一致,庭审中C公司承认其技术资料来源于B公司。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