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泰达荷银基金正式更名了。
昨日,记者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外方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复,原外方股东(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宏利金融旗下的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即日起,该公司正式更名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股权结构相应变更为:泰达控股旗下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宏利金融旗下的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49%。
资料显示,泰达宏利(原泰达荷银)新的外方股东加拿大宏利金融成立于1887年,是一家业务范围遍及全球、实力非常雄厚的金融集团,业务领域涵盖共同基金、个人保险及财富管理等。中国首家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宏保险,就是宏利金融与中国中化集团合资成立的。
该公司总经理缪钧伟表示:在新的股权结构下,我们除了将继续获得中方股东一如既往的支持外,还将获得新外方股东在营销网络、产品开发、投资管理、海外业务等全方位、强有力的支持,这将能够使我们更加稳定、专业、专注地开展我们的资产管理业务,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和服务回报持有人的信任。
据了解,该公司更名之后的第一只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基金将于近期通过中国银行等销售机构发行。
本报记者龚文武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